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、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质疑及质疑答复的行为,避免由于质疑答复不规范、不完整导致供应商不必要的投诉,引导质疑供应商与被质疑方通过质疑程序解决疑义,提升疑义事项处理效率,探索与投诉裁决并行的非强制纠纷化解模式,信阳市财政局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中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、权责对等、公平公正、简便高效原则制定了《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及质疑答复行为的通知(试行)》。
通知规定供应商的质疑函在提供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同时,建议提供电子邮箱,以便提高质疑答复效率。
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质疑均应先接收,后决定是否应予受理。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质疑或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外发出的质疑函,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(包括电子邮件等可留痕形式)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。
财政部门发现质疑答复中存在明显不当的,可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出“重新答复质疑意见函”。对于答复中存在明显过错的,质疑答复不认真,敷衍了事的,将建议采购人重新选定代理机构。
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(包括对质疑答复中新举证的不满或异议),可就不满或异议的部分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起二次质疑。供应商对二次质疑答复仍然不满的,可在二次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
通过试行该办法,提升了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规范度,对纠纷化解模式进行了探索,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投诉。(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)